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

作者:利 斌 2019-05-13 来源:学习中国 次阅读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和指导下,科技部和财政部大力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出台了很多新的政策措施。今天我就有关政策背景和措施情况给大家作详细介绍。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背景

  在“十一五”和“十二五”计划实施期间,我国科技经费投入持续增长。国家财政科技投入由2006年的1600多亿元,增加到了2015年的7000多亿元,年均增长18%。其中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14.45%,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长23.27%。财政投入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大幅度增长,我国全社会研发投入(R&D)从2006年的3003亿元,增长到了2015年的14170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9%,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2.07%。2016年,我国全社会研发投入达1.55万亿元,比2015年增长9.4%,研发投入总金额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从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来看,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主要分为四大类:(一)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它是以国家发布项目指南并以申报竞争方式予以支持的;(二)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由国家稳定安排给科研单位,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三)科研基本业务费,用以支持这些科研单位自主选题的科研活动;(四)科研条件建设经费,包括购买仪器设备和一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中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主要以公开竞争项目形式对科研单位予以支持。

  我国历年来设立的科技计划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有近百个科技计划,包括星火计划(主要是用于农业成果转化)、863计划(战略高技术研究)、973计划(重点基础研究)、支撑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支持了大量科研项目,培养和聚集了一支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取得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重大科研成果,有力支撑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比如我国的超级计算机研发,从天河一号到天河二号,都是通过国家863计划持续支持取得的成果。

  随着新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开始突显,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资源配置“碎片化”,国家设置的近百个科技计划和专项,分散在近40个部门管理,部门相互之间沟通不够,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二是项目众多、目标发散,未能聚焦国家战略目标需求;三是科研项目安排重复、分散、封闭、低效,有些项目存在多头申报和重复资助;四是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都须进一步适应科技创新规律。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还存在着许多与科研活动特点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结余资金全额上缴、预算编制要求过细过严等,增加了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压力;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反映“重物轻人”,人员激励不足、获得感不足;报销难,出差、会议管理“一刀切”等。对科研资金违规问题的惩戒力度不够,发现问题时,缺乏有效的惩罚手段,大多“整改了之”,资金监管的警示作用仍发挥得不够。另外,监督检查存在重复交叉。责任机制不健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评审专家之间权责不明晰,形成责任真空,各个管理环节的履职尽责意识不强,缺乏问责机制。

  中央领导对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政府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保持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力度;全面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率,科研资金要进一步整合,不能分割和碎片化。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调整支出结构,完善科研经费分配、监督、考核机制。张高丽副总理和刘延东副总理也多次召集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专题研究。

  2016年5月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都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内容中包含了对财政科技计划资金管理改革的方向性要求: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要让领衔科技专家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给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科研更大自主权;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机制,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头费用比例,推进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2014年12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文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些文件的出台,对我国科技资源配置和创新效率,产生了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主要包括四大任务:(一)建立起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解决各个部门管理分散、统筹协调不够的问题,做好顶层设计;(二)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解决资源配置“碎片化”问题;(三)围绕重点任务一体化配置资源,解决科研项目聚焦不够问题;(四)建立规范高效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解决政府职能转变和专业化、科学化管理问题。

  国务院2014年64号文件明确要求,在3年时间内完成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任务:一是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解决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问题;二是将近百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为新五类科技计划,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问题。自2014年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正式启动以来,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已基本完成预期改革目标。

  第一,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已基本建立。我们把这个管理平台概括为“一个制度”“三根支柱”“一套系统”。

  “一个制度”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于2015年4月成立,目前已有33个部门,科技部为召集单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为副召集单位。部际联席会议已分别审议确定了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战略咨评委的组建方案、新的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任务布局、专业机构的遴选原则和标准、重大专项改革方案、“十三五”创新规划……有效凝聚了各部门共识,支撑了国家科技重大决策。

  “三根支柱”是支撑部级联席会议运行的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管评估动态调整机制。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等14名高层次专家组成,目前已围绕“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重大研发任务布局、民口重大专项管理改革等提出了重要咨询意见,有效支撑了联席会议科学决策。部际联席会议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在13个部门推荐的24家单位的基础上,遴选了7家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7家专业机构已按照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完成了首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预评审和视频评审、项目公示、立项批复等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入到项目实施阶段;至此,具体项目管理职能已从政府部门平稳过渡到专业机构。监督评估也已经落实到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全过程,建立了“制度+合同+技术”三位一体的监督评估体系,开始对专业机构、计划管理等发挥重要作用,包括对评审专家抽取、视频评审等重要项目管理环节开展现场监督,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访谈评价专业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同时,建立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纳入失信记录的,在新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中采取限制性措施。

  “一套系统”即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报告系统。这个网络系统不仅给科研人员提供了便利,而且使政府部门从具体项目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目前系统已经能够支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已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实现了全流程管理“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已达8.9万人,活跃在一线的中青年专家占60%以上。

  通过三年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番号林立、分散重复、项目多头申报、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正在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家目标导向的新科技计划能够更加有效的瞄准重点领域、聚焦重大任务;科研项目的立项门槛明显提高,立项数量大幅减少,资助力度显著增强。原来近百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之后是形成了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的新五类科技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是支持科学家的自由探索和基础研究的,目前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重大产品项目开展工作,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围绕卫生健康领域、农业、能源、资源等社会公益基础领域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组织研究、应用、示范,对从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与示范应用链条进行一体化设计,以解决我国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比如大数据、新能源汽车等。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孵化器方面的发展。

  ——基地和人才专项。前者是将现有科研基地进行合理布局,重新按照科研工作的要求进行设计;后者是加强现有各类科技人才计划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浪费。

  目前,新五大类科技计划有的已经成形,有些已经开始正常运转,有的改革方案也已经形成,改革工作很快就将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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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深化中央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改革,致力于建立健全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依法管理财政资金要求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机制。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2014年,科技部会同财政部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研究起草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这个三个文件,构成了目前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政策框架。

  以上三个文件内容一脉相承。434号文件针对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和绩效激励不足、科研经费预算刚性过强等问题进行改革,建立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扩大了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11号文件针对科技资源分散重复,预算管理过细过严、结余经费政策有待改进、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在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完善项目预算和支出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努力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若干意见》针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扩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权限。

  按照上述文件政策组合设计,目前已形成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架构一级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指在科研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现在一共有九个科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用于补偿承担单位因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相应发生的管理成本,以及用于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

  现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流程主要分为预算确定、预算执行、财务验收三个大环节,同时贯穿全程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

  预算确定的内容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要求编报项目预算;由专业机构组织,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批复和下达预算、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照年度和研究任务进度要求,给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预算执行就是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项目研究进度安排经费支出。主要分三类:一是如果发生了预算执行和原来申报编制预算不一致的情况,就需要作预算调整;现在预算调整的权限,大多数科目都已经下放给了项目课题的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二是编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反映上一年度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情况;三是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的影响任务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包括政策落实情况督察、专项检查和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就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有严重问题的,查实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措施主要有十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项目预算不预先设定控制数,按需编制。这是什么概念呢?“十二五”以前我们发放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时候,往往会开列相关项目财政支持经费额度的控制数,这个控制数是由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工作情况来确定的,但是在项目实际执行中,控制数往往不能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相应任务,另外也出现了一些单位资金保障超出了实际所需,造成资金浪费。所以,现在我们强调由申报单位根据自己完成相关科研任务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编制预算,简称“按需编制”。简化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个支出科目合并,具体支出安排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实际编制预算,按规定统筹使用;如该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不需提供测算依据。对于预算评估主要评价项目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根据研发任务目标要求和不同单位实际情况,科学评价项目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健全预算评估沟通反馈机制,实现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针对前几年科研人员反映较多的预算管理过细过严、预算管理刚性不强问题,对调剂权限进行了调整。在直接费用中,有五个科目(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调剂权完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也就说,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剂。设备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其他直接支出的由承担单位审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如有特殊情况需调增的,逐级按程序报专业机构批准。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经承担单位与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科研项目预算总额调剂,或者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变更等事项,承担单位要报请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审批。

  第三,进一步完善劳务费管理。一是强调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三是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并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校差旅会议管理。2013年,财政部针对中央国家机关差旅会议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参照执行。现在则把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权限下放给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再采取参照政府官员标准一刀切,而是由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自身科研教学管理的特点和情况,合理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和住宿费的标准。在保证相关事项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解决没有住宿费发票就没有办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的问题。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上,会议分成四类,对每类会议的会期、规模、地点、会议费标准都有严格规定。按照这个分类,高校、科研院参加的学术交流会议往往就对不上。所以改革后采取的改进办法明确提出,因为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管理权限下放给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院所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参会,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当然差旅会议管理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理好“放”与“管”的关系,“放”是为了遵循教学科研规律,体现高校院所自身特点,“管”是要求不能大撒把,高校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与统筹,高校院所要确保“接得住”和“管得好”;二是高校院所均要制定差旅会议内部管理办法,制定的原则是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三是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掌握情况,及时分析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以几个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相关共性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以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都是统一按照政府采购的管理流程进行,申报程序多,审批时间长。2016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改革,简化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现在,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第六,改进间接费用管理。以前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中有不少项目没有开列间接费用科目。这次改革明确提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就是要补偿科研项目承担实施单位所发生间接成本。这当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这些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二是这些项目必须属于研发类。并非凡是跟科技有关的专项都能设立间接费用。对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的科研项目,相关费用已在部门预算渠道内安排,不存在对其进行额外补偿的问题,也就不需要再列支间接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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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改革也统一并提高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至1000万部分为15%,超过1000万部分为13%。在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的时候,我们和国外相关情况进行了比较。德国与我国比较相似,主要通过经常性拨款来补偿大学的科研成本,间接费用比例也与我国相似,他们的间接费用比例基本上也是在20%左右。美国高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平均的间接成本率约为50%,高于我国;但是两国预算拨款制度不同,我国高校、院所预算包括基本运转经费,还设立了改善教学、科研条件的专项资金,而美国高校多是私立,政府较少承担其运营经费,公立高校政府拨款占总收入的比重也低于我国,所以不能直接将美国情况和我们国家进行比较。

  这次改革还取消了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了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力度,将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过去实行的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之后的5%。现在取消了这个绩效支出限制,意味着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安排间接费用用于人员激励。但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要求是: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在核定的间接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应由间接费用支出的相关费用。

  在相关制度研究过程中,我们也参考了美国项目预算的情况。在某美国科研项目预算表中,科研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是可以从直接费用里来开列的,而且占比比较高,达到了43%,但是其中有两个情况:一是科研人员工资不是随意发放的,因为美国高校对于教师、教授从事科研,一般每年只发放9个月工资,剩下来的3个月工资,要靠从科研项目中列支,拿不到的话就没有,科研人员工资实际占比是19%;二是项目中研究生、博士后、技术人员工资及研究生学费减免占比达24%。而我国高校、科研院所“人员费”政策与管理方式是:从事项目研究的在编在职科研人员的12个月“国标工资”在基本支出中列支,给予稳定保障,而不是只拨付9个月的工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里可以列支在职在编人员的绩效支出,并在间接费用中安排;通过专门经费渠道,支持研究生、博士后等相关工作;通过科研项目资金中的“劳务费”,补偿研究生、博士后等科研辅助人员参与项目研究的劳动成本。因此,我国科研项目经费中“人员费”所占比重不宜与国外进行直接比较。

  科研人员对收入待遇的诉求,需要统筹施策,多措并举:首先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还要推进行政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和预算拨款制度改革等;其次,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此外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科研人员真正要致富,应主要通过成果转化的方式来获得。

  第七,改革结余资金管理。在2014年以前,完成相关科研项目之后形成的节余都要上缴。2014年以后,对于节余资金的管理,不再简单化地要求一律回收了,而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总原则是和承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信用评价挂钩。如果科研单位完成了任务,而且一次性通过验收,同时单位信用等级好,那么科研项目节余资金都留给这个单位,在今后2年内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未使用完,按规定收回。如果科研项目在最后验收时没有完成任务,没有通过验收,或者是承担单位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那么科研节余资金就要上缴。

  第八,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横向经费管理本身不属于财政资金管理范畴,但是有些单位为了管理简单化,采用了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把横向经费也按照纵向经费的方式管,这对于科研人员活动带来了不良影响。在新的制度文件里,我们特别强调科研承担单位通过市场上取得的横向经费,应该按照委托方的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而不是按照纵向的财政经费管理要求使用,但同时强调横向经费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九,建立起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以前科研人员反映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因为现在财务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很严格,包括报销规定当中涉及到各种票据等等,要耗费科研人员很多精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明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每个项目均应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但不是每名财务助理只能服务于一个项目;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国家科技资金管理政策,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了解科研管理工作实际;科研财务助理应为相对固定的人员,不宜是在读学生。

  第十,科研资金管理使用的几条原则。一是科研资金必须用于任务书中确定的研发活动相关支出,因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为了实现项目研究内容而安排的。二是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别单独核算,也就是要在大的财务会计体系下来进行控制。尽管科研项目资金有自己的特殊性,但是这种特殊性不代表说它可以突破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如果突破了就是所谓的“账外账”,甚至可以说是小金库了,这是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的。三是在资金使用中要正确把握公与私的界限。也就是花钱是为了更好地做好科研工作,而不是为了把钱装到自己口袋里。

  对于规范科研资金使用行为,新制度规定有“五不得”: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不得随意调账应付检查。为了让科研资金管理有痕迹可查,现在强调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统一推行“公务卡”结算;对于交付企业承担的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求以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新制度还改进了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检查评审:一是加强统筹协调,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二是精简检查评审,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对科研项目开展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前期已经开展的相关检查成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新制度完善了科研信用管理:一是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二是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三是对严重失信行为者,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新制度、新机制还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这种问责不是单纯对承担单位或科研人员问责,也包括对管理部门在决策和管理环节出现问题的问责;二是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逐级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查实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2014年科技部对4起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7家单位进行公开通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2016年处理和通报了6家单位和1家会计师事务所。

  通过这些年来的改革和政策文件的组合发力,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赋予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7个方面的自主权:自主调剂项目预算,自主确定劳务费比例,自主安排人员绩效奖励,自主支配项目结余资金,自主决定差旅会议标准,自主管理横向经费,自主转化科研项目成果。同时,进一步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主权落到实处,对下放的各项管理权限真正接得住、管得好: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管理权限、内控机制、审批程序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常态化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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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落实情况,2016年11月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对北京、上海、陕西、湖北4地10个行业领域49家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了一次督察,抽查了156个科研项目,与227位管理人员、529位科研人员座谈,随机发放829份调查问卷。从督察总体情况来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科研人员普遍反映“新政”直面问题、直击痛点,繁文缛节少了、激励力度大了、改革的“成就感、获得感”强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初见成效。

  督察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观念转变不到位,有的单位“不想接”,存在“等、靠、要”想法,希望国家出台统一的实施细则,统一管起来;单位责任担当意识不够,照搬照抄国家规定,“上下一般粗”。二是利益平衡难度大,部分单位“不敢接”,不敢触碰涉及单位、项目组、科研人员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未及时对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规定、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等进行研究细化。三是能力建设需加强,有的单位“接不好”,主要是对政策理解把握存在偏差;内控风险防控比较薄弱,存在失控风险;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尚未建立。

  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制度落实工作,下一步我们的工作重点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也就是推动深入解读中央文件精神,扩大政策影响,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贯彻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认识不到位、政策理解偏差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

  (二)继续加强制度建设。跟踪已出台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继续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比如围绕重点研发计划,2016年12月,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今后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结果运用。继续对项目单位落实文件精神、推进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使新制度尽快落实、落地,让科研人员得到改革带来的获得感,产生工作的成就感。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对于政策落实不到位、出现问题较多的单位,将作为后续监督检查的重点。对发现的科研项目资金违规违纪问题,坚决采取零容忍,避免“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四)建立长效机制。财政部、科技部将建立完善政策落实的沟通反馈机制,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同时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收入分配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进展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特别是对于与科研人员收入密切相关的制度改革情况,我们将及时跟踪研究,完善管理政策。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经费预算处处长  利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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