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进程,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过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首席专家公丕祥在《国家治理》撰文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理论特质之一,就在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大历史观,注重植根本国本民族的历史文化沃土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断赋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鲜明的中国特色,夯实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基础和群众基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光辉典范。
△ 点击标题查看全文
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国精神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认识”。而“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思想解放”,“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理论特质之一,就在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大历史观,注重植根本国本民族的历史文化沃土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有效地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不断赋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鲜明的中国特色,从而夯实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基础和群众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光辉典范。
深刻阐释中华法系的内在要义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且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铸造了体现独特的民族风格的法律文化,集中地表征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的中华法系。这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固有的法律产物。按照陈顾远先生的看法,“中国法系既非附属于任何法系,而有其超然独立之地位,亦必先知其造因何来及特征所在,然后始可以语此。”“况数千年来,中华民族永为中国法系下之法制所支配,民族精神亦必息息与之相关。”如何进一步认识中华法系的基本性质,我国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习近平总书记深谙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善于从博大精深的中华政治与法律文明遗产中汲取智慧和营养,进而深刻揭示中华法系的理性智慧和伟大创造力。
一方面,精辟分析中华法系的价值取向。中华政治与法律文明是中华文明的有机构成要素,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在文明演进过程中塑造了具有独特法律精神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独树一帜。这种以信念伦理和秩序追求为基石的法典化体系及其固有法律文化传统,影响着生活在这一历史时空范围的广大中国人民的法律心理与行为,锻造着具有特殊意味的民族的法律精神品格,形成具有独特价值取向的国家治理活动的法律调整准则系统。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法律文明的系统化表达,彰显着中华民族独特的法律精神标识,为中华文明的演进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滋养,在世界法制文明发展史上占有独特和重要的历史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了中华法系的价值意义和思想蕴含,指出“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诉、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中华法系的思想观念、制度安排和实践运行,记载了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变迁过程中所展开的法律文化活动及其重要成果,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不懈的法律理性追求,集中体现了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文化基因。因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赖以植根与生长的深厚文化沃土,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
另一方面,注重把握中华法系的成文法典形态。就中华法系的外部结构而言,中华法系的鲜明特点是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导的成文法典的制颁。从春秋末期一些诸候国铸刑鼎之举以及战国时期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到由秦至清的各朝立法,绵延两千余年,创制了在中国法律文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数十部法典和大量的单行法规条例,使古代中国法律规范蔚为繁富、早熟而发达。古代中国社会成文立法之活跃,成文法典之多,法律体例之复杂,法律体系之完备,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实属鲜见。这大概也是中华法系绵延经久的重要原因之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典化运动和法律体系的历史沿革,在一些重要讲话中提到编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的李悝,汉武帝时期形成的汉律,初唐时期的《贞观律》和《唐律疏议》,强调“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华法系的成文法典传统,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立法发展提供了历史镜鉴。新时代立法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有序展开法典化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当前,根据党中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议程。
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蕴含
诚然,传统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二千多年间,发生了多少朝代更替,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社会观念始终没有改变,君主专制制度始终没有改变。”在这种体制下,皇帝处于政治结构金字塔的顶峰,拥有无限的、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力。而帝王的统治要通过一系列组织机制来实现,这就形成了严密系统的官僚体制,促进了吏治的发达。帝王的绝对统治和吏治的发达,必然为法律世界中的人治主义提供现实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我国历史上看,虽然几千年来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十分丰富”“先秦时代管仲、李悝、商鞅、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就影响深远。我们的先人留下了丰富的法制思想,‘奉法者强则国强’、‘法约而易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执法如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名言脍炙人口”。“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通过对古代中华政治与法律文明的思想与制度的历史遗产的深入分析和概括提炼,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显然,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摒弃我国古代法制中的封建性糟粕,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丰富法治思想精华,无疑是迈向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时代使命。
注重阐释法治对于实现国家强盛的重要作用
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国家强盛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法治与国家强盛的关系,强调在古代中国,“凡是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武帝时期形成的汉律六十篇,两汉沿用近四百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础”。可见,法治对于古代中国的盛世时期产生过重大影响。
法治兴则国兴,这是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历史定则。习近平总书记援引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名言,以及诸多古代中国先贤的相关论述,藉以强调法律是国家强盛与否的关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由此,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在当代中国,要坚定不移厉行法治,“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要求“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为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长期性的法治制度保障。
注重论述法治对于推进古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作用
文明社会发展历程表明,国家治理与法治密切相关,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的最佳途径,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中华文明五千多年的演进与成长历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国家治理经验,建构起体现民族智慧和理性精神的制度文明系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其中既包括升平之世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衰乱之世社会动荡的深刻教训”。中华民族法制文明优秀传统,记载着我国先人们对于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的理性思考和实践探索,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法治资源。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论断,引用我国古代先贤关于法律与国家治理的一系列论述,深入分析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精辟概括提炼了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历史遗产。
从思想层面上看,中华民族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已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从制度层面上看,制度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古人说:‘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意思说,治理国家,使人民安然有序,就要健全各项制度”。中国在人类发展史上曾经长期处于领先地位,自古以来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学习和模仿。因之,在当代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深厚的中华政制与法制文明根基,体现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国家治理的政治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22]我们要对中华政治法律文化传统进行科学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重视运用我国古代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建构国家治理体系的宝贵历史经验,从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历史借鉴。
揭示古代中国法制运行机理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深入研究中华法律文明的演进过程中古代中国法制独特的运行机理,进而分析其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价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周公主张‘明德慎罚’、‘敬德’、‘保民’。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提出‘隆礼重法’。西汉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的局面”。关于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问题,古往今来,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方式,尽管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它们之间联系密切,往往起到相辅相成的社会功用。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关于变法问题,人类社会法律文明发展史表明,社会是法治的基础,社会变革必然引起法治领域的剧烈变动,而法治总是以特定的形式适应或推动社会变革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把握古代中国社会变法的基本规律,引用韩非的关于“法与时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的名言以及《战国策》中“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的论述,借以强调法律和制度应顺应社会与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并且列举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的若干重大变法事件,阐明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内在关联,指出“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
关于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刻阐述新时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当前,在改革和法治的辩证法引领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正在向纵深推进。
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最为深厚的法治文化软实力。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高度重视全球化进程的新变化及其对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创造性地运用“第二个结合”,深刻阐释中华文明的文化主体性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深厚文明基础和内在特质,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要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进而坚定地探索人类法治文明的中国实践及其崭新形态,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
中华法治文明彰显着鲜明的“文化主体性”
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进程是多姿多彩的。不同的法治文明系统在不同社会条件的作用下,总是沿着特定的路径发展演化,贯穿着不同民族和国度的主体性的文化脉络。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有机构成要素,是在中国大地上形成和发展的法治文明样态。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阐释,充分展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第二个结合”的历史逻辑力量,清晰地标识着中华法治文明的文化主体性的内在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任何文化要立得住、行得远,要有引领力、凝聚力、塑造力、辐射力,就必须有自己的主体性”“坚定文化自信,就是要坚持走自己的路”。在中华民族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中华法治文明,凝结了中华民族在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的过程中展开的法律理性思维和创造的法律文化成果,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不懈的法律理性精神追求,积淀着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法律文化基因。中国共产党人在团结带领人民开辟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过程中,从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际、理论与实践有机统一的思想高度,坚持立足本国的国情条件,自主选择和努力探索适合本国社会生活状况的法治现代化模式,坚定地走自主型的法治现代化之路,有着鲜明的历史个性,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文化主体性的本质要求。中华法治文明文化主体性的基本品格,有力地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文明发展模式,冲破了那种所谓西方法治文明定于一尊的思想樊篱,从而深刻影响着当代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程。
中华法治文明标志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崭新集成
作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华法治文明之所以具有蓬勃的生机和强大的生命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数千年来,中华民族走着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明发展道路。中华法治文明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是在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在性演化的结果。建设中华法治文明,绝不可能照抄照搬外部世界提供的法治文明模式。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则是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建设中华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创造的中华法治文明,凝结着中华法治文明的优秀思想观念和理性精神,展示了中华法治文明蕴含的丰富政治法律智慧和历史文化资源,承载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宝贵成果。
建设中华法治文明,必须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顺应新的时代条件及其法治需求,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明体系中富有价值的精神内核及其表达形式进行有机整合,深刻把握世界大变局下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运动趋向,赋予中华法治文明崭新的现代表达形式,从而激活中华法治文明系统的强大生命力,增强中华法治文明系统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实现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展现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中国道路的独特魅力,遂而使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更加鲜明的民族性和时代性。
中华法治文明反映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发展规律
“人类文明多样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每种文明都有其独特魅力和深厚底蕴,都是人类的精神瑰宝。不同文明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宽广的世界视野,大力倡导推动文明交流互鉴,注重把握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大势,理性审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进程,积极汲取世界范围内制度文明与法治文明的精髓要旨,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学习借鉴人类社会所创造的有益法治文明成果辩证地统一起来,从而开拓了建设中华法治文明的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人类社会创造的各种文明,“我们都应该采取学习借鉴的态度,都应该积极吸纳其中的有益成分,使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中的优秀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优秀文化精神弘扬起来”。在法治文明领域,“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当然,吸收借鉴世界上的法治文明成果,不是照抄照搬,不是“全面移植”,更不是“全盘西化”,而是必须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来创造性地前进,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遂而使中华法治文明成为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于一炉的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项目批准号:20&ZD004)和教育部社科重大专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理论和核心要义研究”(项目批准号:2022JZD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