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筑实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根基
2024-10-17 来源:贵阳网·甲秀新闻 次阅读

《甲秀大讲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融媒宣讲》系列讲座,本期邀请中共贵阳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张鹏讲授《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筑实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根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张鹏表示,这次《决定》在第九部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系统性的部署,其中就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

一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各个领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表明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确保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核心地位。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决定》首次提出的要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对于健全宪法的实施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宪法观念、推动崇尚宪法的法治氛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是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党委领导是立法工作的政治保证,人大主导是立法工作的核心要求,政府依托是立法工作的重要支撑,各方参与是立法工作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体现。在这一工作格局下,要继续加强党委的领导地位,确保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继续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做好组织法律起草、重大问题协调、审议把关等工作;要继续依托政府机构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提升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更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三是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决定》要求统筹立改废释纂,这意味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修改、废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要加强涉及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和与科技革命、产业革新有关的新兴领域的立法。加强涉外领域的立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修改,提升我国在国际法治建设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提高立法质量,是指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民主立法要求立法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立法要求的是立法应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保证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严密性和有效性。

四是探索区域协同立法。

《决定》指出区域协调发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支撑,因此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对于发挥区域重大战略的引领作用,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解决特定区域内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问题,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联动发展新格局可以起到基础的法治保障作用。

五是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

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是依法执政的现实要求,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健全这一衔接协调机制,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发展。

六是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

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信息平台,是落实中央关于依法治国、数字中国建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基础工作,平台的构建,是“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体现。

张鹏表示,深化立法领域的改革,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原则,持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筑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根基。

统筹:杨阿敏

摄像:黄震 张鑫

文案:吴鸿媛

剪辑:陆青 刘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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